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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紳衿法例

【第 133 頁:版面影像】

,逐一炤錄,刊入省例,呈送察覈,毋違等因。計粘單一紙。

計開:

一、生員不准公呈保結也。凡地方有舉報名宦、卿賢、孝子、節婦及鄉飲大賓等事,原准紳衿聯名具呈,至於命盜及一切案件,應聽地方官審擬具詳,雖同官一城,無承審之責者,尚不得越俎而代,今以紳士公呈一紙,欲擅奪州縣之權,從此植黨營私,勢必流為門戶聲氣,我世宗憲皇帝御製朋黨論,頒發學宮,誠欲化士習之囂凌,不使蹈前明惡習也。各該府宜轉飭所屬州縣教職,多張告示,嚴切曉諭。嗣後有犯此者,係進士、舉人、職員、貢監,由州縣詳革;係生員,由教官詳革。事之是非,言之曲直,俱所不論,但治其朋比為奸、越分妄言之罪。若承審官派令地方紳士,公呈保給,一經查出,并予嚴參,庶鑒有前車,士氣可靜。

一、生員不許派充調處公親也。據學院恩條稱:鄉鄰詬誶,該生秉公剖訴,釋忿息爭,誠為善事,至於已形訟贖,或官徇情面,或吏受苞苴,或苦葛藤,或懶聽斷,輒令生員充作公親調處,是驅之武斷鄉曲,且滅詞訟也;此後生員不得干預外事,地方官不得漫相批飭等語。查例載:民間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洫,親屬之遠近親疏,許令鄉保查明呈報地方官親加剖斷,不得批令處理;是批且不可,豈有派之之理。凡在有司

【第 134 頁:版面影像】

,聞之當熟,但情有順逆,事有變遷,或釁起一時之雀角,而忿氣旋消;或私圖一己之便安,而公評早屈,若不准其調處,必令匍匐公庭,批根引蔓;在兩造已無終訟之心,而胥差遂作註金之穴,滋訟累民,竊為不取,應聽地方官酌量事體輕重,如果調處之人實係本人親族,其事又屬細微,准其遞呈請息,仍不得奉批理處,致干例禁。

一、生員不准派充族房家長也。據學院恩條稱:一切催糧拘緝等事,與公私雜役無異,士子身列膠庠,自應各遵所業,免其派充家長,彈壓族眾等語。查族房家長乃一定之齒序,非無憑之稱號;行輩尊,雖韋布猶家長也;行輩小,雖貴顯猶卑幼也。至一切雜役差徭,生員例應免派,地方官如有擅行調撥及派作家長,令其彈壓族眾、承管公事者,告發之日,炤例參處,并即嚴行飭禁。

一、生員不准著令跟拘也。據學院恩條稱:緝捕之法,從無生員跟拘之例,各官強人以所不能,每令拘拏,以致人民藉此拖累,不曰生員包庇,即日生員主唆,官亦知其無辜,不得已責令跟拘,以謝原告,甚至責子拘父,責弟拘兄,倫理全乖,成何政體等語。查罪人在逃,自有差役緝捕,非罪犯至重,原無親屬押交之例,是以知情藏匿,律有得相容隱之文,乃案據未明,票差未發,輒押屬跟拘,不顧罪名輕重,誠為失當。應請如議飭行,嚴加查禁,其情罪重大及實有主唆包情庇事考,仍各案例辦理。

一、生員缺糧,宜先移學代催也。據學院恩條稱:嗣後生員缺糧,州縣移學,著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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