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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3 頁:版面影像】 間有此,故至臺亦相沿耳。 設靈後,延僧道誦「藥師經」;云為死者開冥路。五旬,再延僧禮懺打地獄、弄鐃普度;云為死者資冥福。夫人死則氣散,設而有知,其精魂可無所不之也;何待僧道為之開路乎?且人非窮凶極惡,豈必人人而入地獄?又豈浮屠所能出之?沙彌弄鐃,婦女樂此為戲;俗云以免蟲蛀,尤為荒誕。善夫!唐刺史李丹之言曰:『天堂無則已,有則君子登;地獄無則已,有則小人入』。世之人不以君子待其親,而以其親為有罪之小人,豈非大逆不孝之甚乎? 將斂,扶至中庭以禁;古禮所無,泉人多有之。漳,朱紫陽故治,亦未見此。夫禮以義起,人子遇此時,則面目形容永不可得見矣;當此死肉未冷,親奠一卮,不猶愈於蓋棺之後、想像於虛無彷彿間乎?雖奉為不易之典可也。 禮: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閩俗多惑青烏、日者家言,既擇山水形勢、又擇年月日時為子孫求福利,於是有停柩在家、暴露郊野數十年不葬者。臺大約一、二年之內鮮有不葬。化者之體安,則人子之心恔矣。 靈座宜除於大祥之後;今五旬或七旬而除之,非也。又或於旬盡更縮四、五日,云為兒孫作采,則更非矣。且未及百日而卒哭,人子之心其能安乎?更有除靈之日,靈座椅棹俱棄原野,云為不祥之物;則何不並其室廬而燼之、田疇而瀦之、金帛而沉之乎?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卒哭謝吊,因吊者拜於吾親而答之也。邇來俱乘天色未明,置帖門縫以去,拜禮闞焉;是人敬吾親而吾不敬於人也,非情禮之所宜有矣。 大祥,計首尾二十四個月;今人有數月前而舉大祥之祭者,有計閏而扣除者。夫人子哀慕無窮,特以先王制禮不敢過焉,奈何於禮之所有而少之也?皆薄待其親而自便於己,斷乎其不可者。 各莊婚姻、喪葬,大約相倣。唯潮之大埔、程鄉、鎮平諸山客,其俗頗異;禮節皆以簡為貴,略去者十之六、七。 以下四條,雜記客莊之俗: 婚禮、用庚帖、食物,或銀錢少許為定。納聘無幣帛,不用婚啟,以全柬開聘金、雜物,曰送酒。請期,則隻雞樽酒而已。男不冠而女笄,曰上頭;不親迎、不用蓋頭袱、不鳴鑼放花砲,富者用鼓樂。新婦至,合巹,親朋畢賀。厥明而廟見,彌月而旋車。 喪必延僧作道場,雖極貧必開冥路,七七盡而除靈。吊者祭則答之胙,香楮則答拜而不胙,不欲以一楮虧喪主之財,亦善俗也。葬不過七七間,三歲則挖視之,土燥、棺完好、色鮮則掩之。或俟九年,拾其骸於瓦棺而復葬之。否則,遷於他處。 禁祭惟元旦、除夕、五日,餘皆無之。明清祭於墓,盡日潦倒而還。無忌辰。凡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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