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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頁:版面影像】 ,餘剩小租以為大眾廟中元普施之用。但恐久而無稽,被人廢墜;合將買契黏稟,僉乞電驗恩準出示勒石,以垂久遠』等情;計繳買契一紙。據此,查該生等公捐置產,助入大眾廟以為中元祀孤用費,洵屬善舉堪嘉,合行給示勒石。為此,示仰閤屬諸色人等知悉:所有潘文助北莊崙子尾水田園屋已經衿士林紹賢等捐金買置,助入南門外大眾廟,以充中元祀孤用費。首事按年輪管,毋許田鄰侵佔;亦不許廟祝私(?)侵用,盜典盜賣。倘敢故違,定行嚴拿治罪。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陳建興捐銀六十員。益三號捐銀五十員。林紹賢捐銀一百員。林光成捐銀一百員。吳金興捐銀六十員。潘文助捐銀五十員。吳振利捐銀一百員。林元瑋捐銀八十員。金和祥捐銀五十員。洪贊光捐銀四十員。益川號捐銀一百員。羅德春捐銀六十員。金逢泰捐銀五十員。張文吉捐銀三十員:以上共捐銀九百三十員。 嘉慶十六年五月十七日給。 大眾廟中元祀業碑(二) ——同上。小碑數塊,黏於右廂壁。摹搨中間開列被欠字號賬碼,茲不具載。姑撮錄其首尾,以存梗概。 為樂充祀業,以垂久遠事。 【第 188 頁:版面影像】 緣同治六年間,有本城恆義號(即麥悔官)生理倒罷,積欠和等眾郊戶銀貨賬項,核算數千元,付悔再行整頓生理,按期攤還。不意賬貨復被侵蝕,僅存瓦屋四座;變價分還,十不償一。爰是和等邀集眾鋪戶人等酌議,愿將此瓦店四座充入南壇為祀業,以備歷年中元費用之需。聚鋪戶等俱各心悅誠服,從茲勒石以垂久遠。店契稟官存案。 所有樂充芳名,開列於左(以下各鋪字號被欠賬碼不錄): 收王作官癸酉年討去店一座銀……。 收陳南山官討癸酉去店一座銀……。 收厝稅並利計銀……。 對扣外,尚存銀二百餘元,厝二間。 捐充文昌帝君永租並會課田租碑 ——在縣東二十二里九芎林廣福宮。 里人鍾寶順施出會課田租六石。 溫新來施中元田租四石。 郡庠劉維翰施出會課田租八石。 貢生張雲龍施出會課田租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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