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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塹堡碑碣(上)

【第 193 頁:版面影像】

一、地方如有拿獲真正劫棺之盜,送官審明確實。其在場幫同拿獲者,各分別酌量給賞。

一、遇地方事有關義舉者,雖未經登列款內,該董事等不妨隨時酌議舉行,以廣善行。

以上各善事,永遠歸本城明善堂諸紳董秉公辦理,無稍懈怠。須至條款者。

同治八年九月。

義渡碑(一)

——在縣署頭門內福德祠口。高七尺,寬二寸五寸三分;座高一尺二寸,寬三尺七寸。正書二十四行,行六十二字。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勞民者,未必盡利於民;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故子產孰殺之歌,先於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恤者。

余嘗三至台瀛,從事於師徒戎馬間,周歷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於濟涉之處甚多。迨丙甲承乏淡水,所屬綿亙幾四百里,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安於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塊石層疊、支派雜流,水勢西衝,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此外如中港、房里、柑尾,雖險阻稍減,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汊,亦危險莫測者也。此數處、非無駕舟待

【第 194 頁:版面影像】

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貲;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受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歟!

余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旋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貽以怨讟乎!適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卒卒無須臾暇,詎可復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余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諭以意,且先捐廉以為之倡。乃無弗踴躍樂輸,不數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員。其不敷者,則搜羅充公租榖以足之。更於四要溪外,若井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又於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於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項為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並將籌議置舟、選夫、歲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牘,詳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

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余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利乃勞之驗也;且勞於一時,而利於無窮也。利以余而成,勞由民而致,是余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為記。

計開章程項下:

一、大甲溪設大小渡船三隻,大小渡夫三十名、中水五名、小水兩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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