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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養贍租

【第 793 頁:版面影像】

三年開荒免租,情愿議減租榖,每甲開成園業,每年完納屯番租榖一石,限至十月內收完納清楚。如遇荒蕪失收,報明屯目等到地看明酌減;如無失收,按甲照納,不得藉言減租。亦不得挨延少欠,即行起佃,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埔地委係屯弁雄等管下屯丁養贍物業,與別番屯隘無干,亦無重張出墾,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雄等屯弁、屯目、屯丁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前屯弁所給墾字一切註銷,將來取出舊墾,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土園、厝地並下崁菜園、水堀、與柴裡屯佃各對半均分管,又照。

再批明:十一年十月季起,開成園業,照約按甲納租,不得刁難,又照。

道光十年六月日。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魏紀雄

(一一)

立遵示招墾字東螺屯大突社隊目斗禮,暨通土、屯丁等,有先年大憲福奏准設屯養贍屯埔,經前屯千把外委揀司親臨芎蕉腳勘丈,撥配阿束社掌管下水底寮慶西莊下三崁,撥配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畫圖定界,填冊譯報可據。旋因本社離遠,無力自耕,且

【第 794 頁:版面影像】

恐誤公,僉舉隊目潘錠,赴鹿分憲王給示招佃墾。爰遵示於道光己丑年,再僉舉墾戶首潘岱,招得民佃唐斯虞自備工本開圳墾耕二十三股外,抽出一處,坐在本莊南片,東至崁為界,西至山輦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水坑為界;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此埔地至辛卯年止,三年免租·以補工本作坡開圳之需。茲係業佃三面言議,壬辰年起,每年供納養贍租榖一石正,限定早、晚兩季認向隊目墾戶首協同監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遵示招墾耕納,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為執照。

道光十一年六月日

監收代筆先生劉成

在場知見隊目蛤肉

立遵示招墾守東螺隊目斗禮

(一二)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東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發、潘聰明等,緣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漢人二十三股半承墾,以為公埔。於同治甲子年,劉淋壽兄向二十三股半眾人手內買出上埔一處,係半股,甲聲五分,東至河崁為界,西至山嵌為界,南至公埔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為界;四址分明。又帶下莊側角埔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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