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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養贍租

【第 795 頁:版面影像】

,甲聲二分,東至路圳為界,西至崁為界,南至莊竹園為界,北至伯公為界;四址分明。因於嘉慶二十四年出墾,招得漢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通流灌蔭。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將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賣以為公費。其淋壽出首買得水田二處,共半股,共七分。其田價銀共百七十五大員,交於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約炳據。此田遞年應納屯下贍租榖一石五斗正,係屯丁徵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無憑,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一紙,付為執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日。

屯目潘基

在場潘春發

依口代筆邱騰馥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

(一三)

立遵諭丈明認佃大租丈單社寮角社耆番馬下六學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眾番等:先年承祖父額,管有石牆圍芎蕉腳下灣子埔地一帶,東至砂連溪,西至坡頭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頂為界;四址載明前墾約內。先年招得漢佃王

【第 796 頁:版面影像】

振榮不能承墾,嗣後出退與五份佃人自備工木築莊,謀鑿坡圳,墾闢成田,遞年完納眾番口糧清楚無異,各付租單執照。茲分憲陳諭,要撥為屯丁養贍,係仍歸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諭丈明墾佃張海生份下,在下灣子,東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崗;北至山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絲,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八石。遞年番主每甲幫回墾佃水租榖二石正扣外,生份遞納大租榖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納,係在九三斗量交,憑丈單各付租單認納,遞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為定例。同立丈明認佃永納大租丈單字一紙,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日。

在場見□□□

代筆人張清輝

馬下六學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認佃納大租耆番四休老汝

大完馬下文

打眉馬下六

后六打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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