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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養贍租

【第 799 頁:版面影像】

(一六)

同立合約字人墾戶吳定新,後壟、新港兩社總通事吳仕成,副通事劉馬起,土目李振安、蟹復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遺配雞壟山養贍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場一所,原係成等屯丁養贍之業,東至大龍崗倒水為界,西至大龍崗倒水為界,南至大龍崗倒水為界,北至龍船寮背銃櫃凸,直透石凸龜山背北河茅坪角龍根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墾闢,前來招得墾戶吳定新出新出首,自備工本新築銃櫃器物等件,當日三面言定吳定新出墾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將業任從墾戶招夥墾開成水田,按作十大股均分,內抽一股付成等子孫養贍之資。保此業係前理番憲陳丈明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無干,日後開成水田,就十股即將九股與吳定新永遠管業,內抽一股付成等墾底之資,亦永遠管業。此係二比甘愿,兩無反悔,日後各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各執一紙為照,行。

批明:墾底銀員以抵成等應得一股水田業開贅之資,日後任從成等子孫耕種,或出收抵墾底之本,各不得異言,立批,再照,行。

咸豐七年八月日。

代筆蟹德安

在場李逢來

【第 800 頁:版面影像】

墾戶吳定新

同立合約字

通土(屯目等)

(一七)

此路麻薯舊屯外委潘業戶,通事為立給清丈,完納大租口糧執照事。據大安溪底莊一帶埔地,乃係麻薯舊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給墾,開闢田園,尚未配納大租口糧,經前外委赴淡分憲寧稟請示諭,恩准請釐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並各社通土、業戶、屯目等到場清釐,丈得七塊厝莊佃戶張鑾屯田零甲二分零釐零絲零毫,按定逐年應納大租粟一石六斗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納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溫冇抵塞,向麻薯,舊屯給單完納,永為定規,不得致誤。合立給清釐丈單,付執為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應納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給單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八日立給丈單。

(一八)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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