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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養贍租

【第 805 頁:版面影像】

一紙,付執永遠昌盛為照。

即日同中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七大員正足訖,照。

再批明:言定在契內山畬坪能掘井水多少山坑者,不干十六股內之事,立批明照。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為中蔣清江

虎豹釐涼

代筆荖仔已

耆番傳生

知見陳爾生

良水

白土劉生僯

茅阿二

茅答禮

繼盛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差□□□

(二一)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變爵、劉變基兄弟,先年承父與新應共承有水田一處,坐

【第 806 頁:版面影像】

土名石牆圍莊下,經憑面踏下段,歸於爵兄弟管守。東至新應田為界,西至楊家田為界,南至河為界,北至莊下田溝崁為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坡圳水一寸五分灌蔭充足,遞年額租榖二十九石,原帶遞年養贍租榖二斗。茲欲別創,情愿出賣,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送於七夕祀首事劉及峰、楊于榮、劉吉辰、劉恩隆、傅朝光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首事等備出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訖;爵兄弟將納內之田,踏交於首事等前去招佃耕輸租,永為祀業。保此業係承父之業,與別房無涉,並無重張典擋,亦無少欠養贍情事;如有不明情弊,係爵一力抵擋清白,不干承買人之事,爵子孫人等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反悔滋端。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爵兄弟即實收過字內杜賣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足訖,批照。

批明:上手承買林時德、林良鏕田契字割出下段一分,歸七夕祀管守。其田契存在進生手內,倘要取看,當行提出,不得違拗,批照。

同治三年(甲子歲)十月日。

場見人劉進生

為中人劉發慶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劉變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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