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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養贍租

【第 797 頁:版面影像】

(一四)

立給丈單照納,以照平允。麻薯舊屯屯弁潘開陸、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頭山一帶田地,原係翁仔社番額管,招佃墾田收租無異。不虞屯內丁贍缺額,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釐,到地丈明,將埤頭山水大租歸屯撥補,配為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養贍租額。丈明佃戶吳朝仕承耕莊背水田三分三釐三毫五絲,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遞年早、晚兩季應納屯租,給鈐記完單為照。務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給丈單為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給。

場見□□□

(一五)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新莊北,經業主丈明田九分七釐五絲正,原帶上埤圳水灌溉通流,東至圳為界;西至詹華袞田為界,南至胡丙喜田為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為界,四址面踏分明;遞年納屯二佃共大租榖一十四石六斗正。今因乏銀別創,儘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於詹思科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田價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即

【第 798 頁:版面影像】

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折等情;其田隨即同中踏交銀主過耕掌管,永遠收租為業。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成兄弟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係成兄弟承祖自置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成兄弟出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一紙,併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行。

即日批明:親收到契內盡根田價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日。

詹東山

為中人

吳宗承

在場母親賴氏

知見後叔黃環

代筆人葉灶生

石成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

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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