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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7 頁:版面影像】 路而去者,提標水哨至澎湖交旗,澎湖水哨至台協交旗,俱送臺灣鎮驗準。由東路而去者,台協水哨至澎湖交旗,澎湖水哨至廈門交旗,俱送提督驗準。某月若無哨旗交驗,即察取派定某營官職名;某月海洋報有失事,即察取巡哨官職名。則會哨之法行矣。 由廈門至澎湖有七更水程,由澎湖至臺灣有四更水程,風信順利,即二、三日可到。今商船不宜零星放行,無論出廈去者,自台來者,候風信順利,齊放二、三十船出港。台、廈兩汛各撥哨船三、四護送至澎湖交代,各取某日護送某商船、自某汛出港、至某汛並無疏虞甘結,帶回原汛,按月匯送督撫衙門。如無印信甘結,即以官船職名申報。則護送之法行矣。 商船二、三十同出港時,把口官逐一點明各船貨物、搭客及器械,填單取各船連環保結。若洋中遇賊,首尾相救,如不救即以通同行劫究論。則連環保之法行矣。 上是璸奏,如所請行。 康熙五十六年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言:淡水雞籠山為臺灣北界,三面濱海,西南夷舶往琉球、日本者,皆望此山為準的。且澳港深闊,可泊巨艦百餘。內為肩豆門,沃野百里,番社眾多,請增置淡水營,設官駐防,以扼臺灣之尾。 雍正四年閩浙總督高其倬請開臺灣米禁疏:竊查閩省泉、漳二府,向資台米以濟民食。自朱一貴變後,巡台御史恐其運出接濟洋盜,又恐聽民搬運,以至臺灣米價騰貴, 【第 418 頁:版面影像】 或生事端,遂禁止不許過海。不知臺灣地廣民稀,所出之米,一年豐收,足供四、五年之用。民人用力耕田,固為自身食用,亦圖賣米換錢。一行禁止,則囤積廢為無用。既不便於臺灣,又不便於泉、漳。究竟泉、漳之民,勢不得不買,臺灣之民,亦勢不能不賣。查禁雖嚴,不過徒生官役索賄私放之弊。 臣查開通台米,其益有四:一、泉漳二府之民,有所資藉,不苦乏食;二、臺灣之民既不苦米積無用,又得賣售之益,則墾田愈多;三、可免泉、漳、臺灣之民因米糧出入之故,受脅勒需索之累;四、泉漳之民,既有食米,自不搬買福州之米,福民亦稍免乏少之虞。 至開通米禁,有須防之處二端,亦不可不加詳慮。其一,於冬成之時,詳加碓查。若臺灣豐熟,即開米禁,倘年成歉薄,即禁止販賣。雖年歲稍豐,而一時偶有米貴情形,亦即隨時查禁。其一,泉、漳之民過台買米者,俱令於本地方報明,欲往台買米若干,載往某處販賣,取具聯保詳報,臣等衙門即飛行臺灣及所賣之府縣,兩處稽查;如有不到,即系偷賣,必嚴懲聯保,究出本船之人,盡法重處。如此查防,自不至接濟洋盜矣。 高其倬操練水師疏:臣查熟悉水師之人,內有三等。其最高者,不但本處海洋情形無不熟知,即各處港口之寬狹、沙線之有無,何處外洋島澳洋盜寄泊取水之所,何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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