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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隆恩租

【第 991 頁:版面影像】

第十三章隆恩租

(一)

舊制台灣戍兵,所有應領月餉,每月扣留五錢於內地支給,以贍其家。雍正二年,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斗,歲以為常。七年,加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著總督勻給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為定例。八年,總鎮王郡奏準給發帑銀,就台郡構置田園、糖、魚塭等業,歲收租息,以六分存營,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者,與夫拾骸扶櫬一切盤費;以四分劃兌藩庫,賞戍兵家屬吉凶事件。此即隆恩莊之始也云云。又云:乾隆五年,又令於生息銀兩項內,核其餘,賞給戍兵往來盤費,永禁營中私相幫貼之弊。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內所有抄沒田園家產,遞年租息,給加台、澎戍兵糧餉(淡水廳志)。

(二)

營莊

噶瑪蘭營隆恩莊田租二所,共二百甲,年額收穀四百石。

一在東勢珍珠美簡,歸漳墾戶管納。

【第 992 頁:版面影像】

一在奇武荖並馬賽一帶,歸泉墾戶管納。

附考

雍正八年,總兵王郡奏,奉旨準恩給營中卹賞銀兩,台、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台郡購買田園、糖、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於冬成徵收稅穀、糖筋、稅銀。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所獲稅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並兵弁拾骸扶櫬等盤費;以四分解交台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卹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核查在案。此即台營隆恩莊之始(噶瑪蘭廳志)。

(三)

福建台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並草埔、山崙、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崙莊、下崙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陞科下則田三十七甲三畝六分,年增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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