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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1 頁:版面影像】 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穀二石,收為營中公用。茲又新陞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準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台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陞溢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成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十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陞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升四合。 【第 1012 頁:版面影像】 以上原墾新陞,早、晚兩季收租穀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穀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穀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穀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三分。 一、修營門、橋樑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一八) 欽命台灣布政使司邵,為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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