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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隆恩租

【第 1003 頁:版面影像】

徐秀麒

代筆人徐來昭

徐增祥

徐興昭

立歸管水田契字人徐祿昭

徐添昭

徐再昭

(—一)

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人黃春盛、黃奎盛、黃木盛、黃松盛、黃富盛、黃德盛,同姪漢仁等,情因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石莊。兩段連一段三,直透東至聖母祀田毗連為界,西至鄭家田毗連為界,南至黃家田圳底毗連為界,北至圳底與黃家田毗連為界。又帶毗連橫段田四坵,東至直段田為界,西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南至鄭、陳三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圳底為界。兩段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隆恩坡圳水五釐通流溉灌充足,每年應納隆恩大租穀三石一斗二升六合,又清丈一明甲一分六釐二毫六絲正,應納錢糧二兩四錢一分八釐八毫正。今因乏銀別創應用,願將此田業出賣與人

【第 1004 頁:版面影像】

,先儘問房親叔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引就與林連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憑中依定時值田價佛銀二百九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復典及包賣他人物業等弊。保此業委系木盛兄弟承父遺下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以後,此田業即交於林連有掌管,永為己業。此系業小價極,日後黃木盛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其界內土不留。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紅單一紙,又帶老契鬮約二紙,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黃木盛兄弟等實收到契內田價佛銀三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此業上手老契約字,俱交於買主收訖,並無存下餘契約字;倘後日執出,不堪照用,作為廢紙,立批。

光緒(丙申)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吳祥海

在場見人黃添蘭

在場知人母親黃麼氏

代筆人黃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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