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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隆恩租

【第 1001 頁:版面影像】

面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向與功叔錫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典價銀四百七十大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水田、秧田、厝後田,及厝地、風圍、竹木一切,隨即踏明,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其田限自丁丑光緒三年冬起,至戊子年冬止,十二年為限。限滿之日,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若是屆期無銀,依舊照前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並帶前典與彭沃典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此田前典與彭沃,典價銀四百二十大圓。即日錫記備銀取贖,還來典字一紙,添典字一紙,共二紙,留存再照。

批明:將典字內厝後園成田一段,抽出還與賣主耕作,不在杜賣盡歸管字內之業,此照。

光緒(丁丑)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鏡波

為中人朱進

功叔在場人陳坤

生父知見人陳英

【第 1002 頁:版面影像】

立典契字人陳德

(一○)

立歸管水田契字人徐增祥、徐興昭、徐添昭、徐祿昭、徐再昭,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牛口,東至土牛圳為界。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原納隆恩大租粟十六石八斗零一升。茲因意欲別創,叔姪商酌,願將此田歸管於胞親徐敏祥,即日憑中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八百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清白,並無債貨準折短少情弊。自歸管以後,此田盡交於敏祥掌管,永遠為業。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已身及孫人等永不得言贖言增,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歸管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佛銀八百一十五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說合中人徐定祥

徐聰祥

徐德祥

在場見人

徐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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