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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隆恩租

【第 1015 頁:版面影像】

覆辦,毋違,速速,此札。(札宜蘭縣)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一九)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台藩憲沈札開,據台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內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二,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穀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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