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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隆恩租

【第 1009 頁:版面影像】

十七甲五分九釐八毫,前經都司李恩詳請歸營給單,按照下則徵租,每甲配納番租二石,營租一石,業經前鎮會同道府批準在案,應將續升、埔地給照付管。茲查泉籍墾戶翁承輝現已身故,乏人經理,亟應遴選接充。茲據該管將及都司稟請保舉民人翁振興、高鐘記前來。據此,合就發給戳記照付管。為此,照仰泉籍墾戶翁振興等即便遵將發去戳照承領,督佃承耕,遞年照額交納,割給印串執憑,毋得侵漁拖欠,凜慎,須照。

計發:木戳一顆。

同治三年十二月日給。

翁振興

右照給新充泉藉墾戶準此。

高鐘記

掛印總鎮。

限竣日銷。

(一六)

調署福建台灣噶瑪蘭營都閫府、陞補北路中營都閫府李,為分給丈單事。照得蘭營息莊,前奉大憲準就東勢加留餘埔地內,劃出奇武荖、珍珠美、簡馬荖武、煙武罕等社界餘埔,湊出二百甲歸營招佃承墾,每甲徵納番租四石,餘息二石,以資賞卹戍兵公費

【第 1010 頁:版面影像】

等因。業經前任詳由前鎮憲武給發總照,責成漳、泉兩籍戶首出資招佃分墾在案。茲據兩籍墾戶首造繳佃冊前來,除覆勘外,同行分給丈單。為此,單給漳籍墾戶陳受恩,即陳四祥,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耕。每甲遞年除應貼該墾戶首辛勞耗穀外,照納番租四石,營租二石。務於按季收成後,豫備乾圓好穀,運赴公所,經風煽淨,量明交納,向該墾戶首截給完單,分別繳營,給番收納,不得逾期拖欠,亦不得越界爭競,致干查究,毋違,須單。

計開:

佃戶陳受恩,即陳四祥,現丈實田二甲九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東至大港;西至自溢田;南至自田;北至二堵水溝並番田。

右給漳籍佃戶陳受恩,即陳四祥準此。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給。

都閫府行。

(一七)

代理福建台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穀,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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