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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買賣

【第 96 頁:版面影像】

再批明:趙泉記二房之後惟瑞一人,並無多人,今依前托中保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二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究。理合批明於後,再炤。

第十找絕盡根契字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人,鹽水港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伍房昌子德脩等,有承祖先遺下青蚶頭魚貳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於咸豐三年轉典與郡城黃福記。迨咸豐捌年許姓欠繳公項,臺灣道裕將該業變賣,仍著福記承買。福記遵諭,將應繳契價繳清,並給照付執各在案。嗣同治五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冶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長房德芳、伍房德脩出外營商,不與其事,茲長房拱子德芳暨伍房昌子德脩再托中人方小、章敷五,向福記極力婉勸,分外原情,每房連幫助共找來銀壹佰五拾元,又蓋用趙泉記餘慶公戳銀壹佰元,共收來六十八秤銀肆佰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芳等於各房名下再行花押,從此各房俱已甘愿洗找明白,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倘日後長房、伍房如有不明等情,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至各房如有不肖之徒,聽讒翻異,芳等亦當出頭阻勸指證,不敢推諉不知。口恐無憑,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第 97 頁:版面影像】

即日同中收來找絕盡根契銀肆佰員足,再炤。

為中人方小、章敷五

光緒五年柒月日同立找絕盡根契字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伍房昌子、德脩、方小、章敷五

德芳自筆

再批明:趙泉記長房、伍房之後惟芳等二人,並無多人,今已依前托中保認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日長房、伍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問。理合批明,再炤。

此業因光緒戊寅年,經公親議處斷作長次三等三房公業,故三房等公備出銀肆佰元找趙家;而趙家另立此蓋公圖章之契壹紙,以絕後患。合批明,又炤。

第十一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嘉邑茅港尾堡、下營莊沈協盛號,即沈三和號,即沈振挑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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