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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買賣

【第 114 頁:版面影像】

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照界踏明四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任聽起耕換佃,均聽其便,不敢異言生端。元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田果係元明買物業,與諸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侵欠正供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面銀六八平銀捌佰肆拾大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王安然、石永記、宋騁千、陳文謨

同治拾貳年六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

知見人石象峰

代筆人楊鍾淵

第二十五杜賣盡根契字

【第 115 頁:版面影像】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麻荳堡虞朝莊吳僯趾、吳良現、吳龜齡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廷建、林果等犁份田肆張,共鹽埔田貳拾甲,配水肆份灌溉,並帶厝地各在內,年帶納頭家大租一季到地一五八五抽的,坐落鐵線橋堡名青蚶;又買過王開生田一段,大小參坵,受種肆分,年帶頭家大租銀參錢,坐落土名三間厝,其四至坐址各錄在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外托中引就與下營莊沈志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照著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開築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至後日子孫亦不敢言及贖洗生端滋事。保此業是良現等承祖父應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他人,及欠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現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乙紙,並繳連上手契陸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嘉慶貳拾五年正月日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良現、吳僯趾、吳龜齡

為中人吳蟳、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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