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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買賣

【第 112 頁:版面影像】

為界;其上下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今因欠洋行賬項,乏銀清理,願將此瓦厝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吳瑞記、英記號三面言議,估賣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清還賬項;其厝隨即搬空,交付銀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厝果係氏承夫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白契伍紙,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十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母盧氏即銀涼

為中人王錦生、林明圯

光緒貳拾年貳月日立賣杜盡絕根契字人翁鐵、翁龍、翁銅、翁賞

代書人中人自筆

【第 113 頁:版面影像】

第二十三轉賣厝契字

立轉賣厝契字人,大西外關帝港英記,有因被振英翁盧氏欠煙土銀三四.二一四(十元),無力清還,同瑞記估買大井頭瓦厝壹座,約銀貳佰伍拾員。該厝難以分折,公議備項相坐,英記應得銀三四.二一四(十元),願再折減,實收六八足平銀陸拾四元貳角捌占。瑞記坐理其銀,即日收訖;其厝即交瑞記掌管,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轉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貳拾年荔月日立轉賣契字人臺郡英記

第二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有明買過石朝會承葉竹抱等公田壹宗,共陸所,受種拾甲肆分,年納陳廷璽戶名供谷肆拾捌石貳斗貳升五合正。坐落土名在中甲莊前後等處,其坵段住址,列明契後為據。此田作陸年輪值,元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應得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其餘壹年乃葉來旺應值份額,已另抽出在外;輪值週而復始。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出賣,先問諸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黃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庫秤佛銀捌佰肆拾大元。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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