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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頁:版面影像】 田為界;西至宅仔港為界;南至新塭仔大港為界;北至大館田併草湖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批明:其口坪併應得港份額,亦帶在內,批明為炤。 第十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 魚 貳口,土名青蚶 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併 地在內;又金斗灣倒風仔港 及 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共契面銀肆仟員,年帶陳世興 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份,又帶沈三和水份租粟貳拾伍石。其坐址及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水份租粟,係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並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將此業典與黃福記,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足。即日同中收訖,隨將此 貳口及埔田、 地、港 等,一切踏明界址,並對業佃交付黃福記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換佃,收成納課,面限陸年為滿,聽華備足六十八佛銀參仟員,贖回業契;倘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黃福記掌管收成,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 、 地等果係華等明買沈家公業,並無交加不明,以及典掛他人財物等弊;如有此情,華等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訂,各宜照約,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 【第 101 頁:版面影像】 趙泉記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吳龍現印契壹紙,沈三和杜絕契壹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參仟員,庫枰貳仟零肆拾兩完足,再炤。 為中人黃哲汪、黃錦順 知見人許會之 咸豐參年拾貳月日立典契字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翁葉飛 一、批明:金汁灣倒風仔港塭及塭埔等,係沈三和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之業,故無上手繳連契字,再炤。 一、再批明:契內所載吳龍現契壹紙,尚未繳交黃福記,俟後尋出,再付收存,應批明。 再者:前因吳龍現契券不知遺失何處,故就契後批明,嗣查落在王舉人獻瑤手里,許協記向其取討,而瑤反要就契管業;相探累月,繼承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調處婉勸,協記備出六八平佛銀伍佰員,向王家買契券肆紙,二比甘愿息訟,均致和息在案。今合將原契肆紙及沈家尋出陸紙,共拾紙,合為一宗,繳交黃福記收存。並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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