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79種:臺灣私法債權編 →第二章 債權各論→第二節 買賣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二節 買賣

【第 100 頁:版面影像】

田為界;西至宅仔港為界;南至新塭仔大港為界;北至大館田併草湖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批明:其口坪併應得港份額,亦帶在內,批明為炤。

第十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魚貳口,土名青蚶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併地在內;又金斗灣倒風仔港及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共契面銀肆仟員,年帶陳世興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份,又帶沈三和水份租粟貳拾伍石。其坐址及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水份租粟,係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並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將此業典與黃福記,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足。即日同中收訖,隨將此貳口及埔田、地、港等,一切踏明界址,並對業佃交付黃福記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換佃,收成納課,面限陸年為滿,聽華備足六十八佛銀參仟員,贖回業契;倘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黃福記掌管收成,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地等果係華等明買沈家公業,並無交加不明,以及典掛他人財物等弊;如有此情,華等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訂,各宜照約,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

【第 101 頁:版面影像】

趙泉記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吳龍現印契壹紙,沈三和杜絕契壹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參仟員,庫枰貳仟零肆拾兩完足,再炤。

為中人黃哲汪、黃錦順

知見人許會之

咸豐參年拾貳月日立典契字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翁葉飛

一、批明:金汁灣倒風仔港塭及塭埔等,係沈三和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之業,故無上手繳連契字,再炤。

一、再批明:契內所載吳龍現契壹紙,尚未繳交黃福記,俟後尋出,再付收存,應批明。

再者:前因吳龍現契券不知遺失何處,故就契後批明,嗣查落在王舉人獻瑤手里,許協記向其取討,而瑤反要就契管業;相探累月,繼承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調處婉勸,協記備出六八平佛銀伍佰員,向王家買契券肆紙,二比甘愿息訟,均致和息在案。今合將原契肆紙及沈家尋出陸紙,共拾紙,合為一宗,繳交黃福記收存。並托原

.本文顯示:共  18  頁 .目前位置:第 9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