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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買賣

【第 118 頁:版面影像】

情,鳴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異言反悔,亦不得言取言贖。恐口無憑,親立賣契壹紙,並上手繳連契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恭爹、蔡君寧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日立賣契人蔡允鳴

知見人胞伯蔡士宣

見銀人母周氏

同兄蔡允飛

第二十八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陳德猷、陳德昌、陳德輝、陳德良等,有承父同韓寧順參股,合買過蕭氣、蕭卑田園、厝宅、份等業。父份應得一股,寧順份下得二股:內共園一大段,計丈七甲,配大崙莊份六分得一分,年納大租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計丈八分,年帶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內瓦厝六間,並水井一口,牛椆一間。其田園、厝宅、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據。今因猷兄弟於上年四十四年公借過韓寧順母銀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還,共欠母利銀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議,托中懇

【第 119 頁:版面影像】

求韓寧順,將猷等所欠利息銀二百六十四元,開減做二百元,連原母銀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愿將承父份下應得一股物業,憑中典與韓寧順,估定典契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其銀即日面會收訖,抵還前數;其田園、厝宅、份等業,照應得一股份額,即時對佃交過韓寧順收租納課,限五年為滿,听猷等備足原典契銀價七百五十元,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仍听銀主掌管,不得生端。保此一股物業係猷等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合同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典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徐少韜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日同立契字人胞兄弟陳德輝、陳德猷、陳德良、陳德昌

代書人陳德昌

再批:內抽出大崙莊瓦厝二間,付吾兄德榮居住,歷年免納稅,合併聲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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