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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買賣

【第 116 頁:版面影像】

知見人母洪氏

計開:

一、青蚶犁份田第伍張:東至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四鬮田為界;北至第六鬮田為界,並帶厝地乙所。

一、青蚶犁份田第陸張,帶厝地乙所,配田五甲:東至坐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伍鬮田;北至第柒鬮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柒鬮,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六鬮田;北至第八鬮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玖張,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捌鬮;北至第拾鬮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三間厝田一所,大小參坵,受種肆份:東西俱至本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港溝,四至明白為界。合再批明,炤。

第二十六賣契字

立賣契人,臺灣縣寧南坊楊泰,有私置瓦店壹座,坐落橫街中內貳落,共參落。四至牆壁:東至街路,西至巷,南至盧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為界;並內樓枋及屏枋、

【第 117 頁:版面影像】

窗門、磚石齊全,方圓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房叔兄弟姪,不願承交;即托中引就,賣與蔡宅,三面言議銀柒拾兩正。其銀即日憑交訖;其店即付銀主總管。其店並無胎借典當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賣主抵擋,不干賣主之事。今欲有憑,親立字壹紙,並上手契繳連共貳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陳使娘

康熙貳拾五年肆月日立賣契人楊泰

知見並代書楊德

即日記收過契面完足,再炤。

第二十七賣契字

立賣契人蔡允鳴,有承胞伯情愿,撥與瓦屋壹座,起蓋作三落,帶地並門窗、樓枋、瓦木、浮沉、磚石、器椇齊全,坐在臺灣府寧南坊上橫街統領巷。北邊第三間,坐西向東:前至牛車路,後至公巷,南至何家店,北至郭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族眾,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將店賣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租業。此店係胞伯情愿,撥與允鳴應分之業,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如有不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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