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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 養女契字

【第 721 頁:版面影像】

托中就向與下會坑鄉鄭宅蔡氏出首承買為媳婦。三面言定身價銀四十二大元,庫秤二十九兩四錢足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女子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改名呼喚為媳婦。來日回唐宜聽銀主裁奪,不敢阻擋,不得刁難,後日生子傳孫均與林門梁氏無涉。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林門梁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女子確係梁氏同夫親生,並無拐騙以及食他人水米,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林門梁氏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手摹甘願杜賣女子斷根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字內身價銀四十二大元、庫秤二十九兩四錢足正,完明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一月日為媒人洪宗嫂

在場知見人胞兄林柳

保家人郭寶

代筆人施清芳

立手摹甘願杜賣女子盡根字人梁氏

(二二)賣女子字

立賣女子字人林漢官,有親生女子名喚某瓊,年登九歲。漢因為家中清淡,無奈,

【第 722 頁:版面影像】

將此女出賣他人。即托媒引向與簡阿示出首承買,到淡水任從轉賣於人。三面議定身價銀伍拾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媒交收足訖,林漢願將此女交付簡阿示娶到淡水,不敢異言生端。亦無來歷不明;如有此情,林漢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女子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林漢同媒親收過字內身價銀伍拾六大元正,再炤。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代筆人簡阿興

為媒人林添秀

知見人林張氏

立賣女子字人林漢官

(二二)杜買盡斷手印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手印契字人臺中縣馬芝堡鹿港興化宮邊施氏,與夫陳返在日,有親生第三女兒,年登七歲,改名阿發,自幼送與舅父施潭過繼。因潭身故,家貧甚苦,時施救即同胞弟施田相議,願將此女出賣,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時即托媒引就,於光緒二十五年四月間賣與本港長倍埕王藝觀(娼嫁)為養女,收過身價銀拾元、平柒兩。後因日食難度,即再托媒引就,向王藝觀找寫盡斷賣身字,再支出身價銀陸元,計共壹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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