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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頁:版面影像】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數。 九年,詔禁武員建置官莊。改臺灣田園之稅。 十年秋八月,澎湖風災,詔發內帑六百兩以賑。九月,詔曰:『閩省丙寅年地丁錢糧巳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徵銀兩,歷係徵收粟穀。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屬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 十一年,詔准臺灣人民挈眷入臺。 十二年,詔以臺灣丁銀配入錢糧完納。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兩水,臺灣縣屬田園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風,碎船壞屋。知府方邦基溺於南日。移淡水八里坌巡檢於新莊。 十六年。 十七年,定臺灣鹽察御史巡視之例。以臺灣道兼理提督學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風挾火而行,草木盡焦。文廟欞星門圯。 十八年,詔免臺、鳳、彰三縣十五年被水田賦。秋八月,大風損禾。 【第 70 頁:版面影像】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為水。九月,諸羅大風損禾,詔緩徵粟,發倉賑濟。 二十年,詔免諸羅縣十五年被水田賦。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風,哨船多沒。 二十三年,詔廢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墾。冬十月,諸羅大風雨三日,晚稻多損,詔緩徵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於艋舺。建玉峰、白沙兩書院。臺灣縣知縣夏瑚以內地人民客死臺灣,未得歸 ,倡捐義款,代運其柩至廈,以交親屬;時人稱為善政。 二十五年,詔許臺灣居民攜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檢於斗六。 二十七年,詔免淡水廳二十四年劃出界外園賦。 二十八年,建明志書院。 二十九年,詔禁福建人士入臺冒籍考試,從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風碎船。 三十一年,始設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務。秋八月,大風碎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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