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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 經營紀(起清康熙二十二年、終於光緒二十年)

【第 67 頁:版面影像】

六月,總督郝玉麟調呂瑞麟回府,檄王郡討大甲西社番,平之。

同年,詔蠲彰化縣雍正八年未收正供等項;以凶番初平,稍紓民力也。大學士鄂爾泰奏言:臺灣居民准其挈眷入臺,從之,於是至者日多,皆有關田廬長子孫之志矣。

十一年,詔免臺灣府屬莊租十分之三。總督郝玉麟奏准臺灣道員准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即照參將等例,具奏陞補。

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擎眷過臺。

十三年,詔蠲各省正供及官租三分之一,以高宗登極之典也。冬十月,眉加臘番亂,副將靳光瀚、同知趙奇芳討之。十二月,諸羅灣裹街地大震,壞民居;恤銀三千兩。

乾隆元年,詔以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著為例。頒書院規訓。禁內地人民偷渡臺灣。

二年,詔減臺灣番餉,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禁漢番通婚。

三年,詔曰:『臺地如有人民不法等事,嗣後許令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例罰俸一年。並飭令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民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核。如或有意徇縱,即將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二月,始設北路義勝、永勝二寨。秋、臺、諸二縣風災,詔蠲丁糧。

【第 68 頁:版面影像】

四年,定臺灣舉人會試取中之例,從御史諾穆布之奏也。建校士院。禁漢人侵墾番地。

五年,禁臺灣居民擊眷入臺。初,換班兵丁例由臺、諸兩縣官莊支發路費,至是改由福建。閏六月,大風雨,四日始息,鹽水港災尤烈。發帑二百兩以賑。

六年,巡臺御史書山、張湄奏建府倉,備荒歉;從之。

七年,詔曰:『臺灣地隔重洋,一方孤寄,實為數省藩籬,最為緊要,雖素稱產米之區,邇來生齒倍繁,土不加闢,偶因雨澤愆期,米價即便昂貴。蓋緣撥運四府及各營餉之外,內地採買既多,並商船所帶,每年不下四、五十萬;又南北各港來臺小船,巧借失風名色,私裝米穀,透越內地。彼處概給失風船照,奸民恃為護符,運載遂無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機偷渡來臺,莫可究詰。聞此項人等,俱從廈門所轄之曾厝垵、白石頭、大擔、南山邊、劉武店及金門之料羅、金龍尾、安海、東石等處小口下船。一經放洋,不由鹿耳門入口,任風所之。但得片土,即將人口登岸,其船遠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況臺灣惟藉鹿耳門為門戶,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潛行往來,海道便熟,將鹿耳門亦難恃其險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聞如此,著該督撫嚴飭所屬文武官弁,將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並於汛口防範周密,不使疏縱。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肅清。該部可傳諭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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