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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 經營紀(起清康熙二十二年、終於光緒二十年)

【第 75 頁:版面影像】

被滋擾。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深為念。著該督撫查明被賊蹂躪地方,將本年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以示朕軫念海隅黎庶之至意』。

十二年,淡水增建義倉。

十三年,設水師游擊於艋舺,兼管水陸弁兵。

十四年夏五月,詔曰:『噶瑪蘭田土膏腴,米價較賤,民番流寓日多。若不官為經理,必致滋生事端。現在檢查戶口,漳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人二百五十餘丁,粵人一百四十餘丁,又有生熟各番雜處其中。該處居民大半漳人,以強凌弱,勢所不免。必須有所鈴制,方可相安無事。其未墾荒埔,查明地界,某處令某籍民人開墾,某處令某社番耕作,尤須分劃公平,以杜爭端。至所設官職,應視其地方之廣挾,酌量議添。或建為一邑,或設為分防廳鎮,俱無不可。唯臺灣窵處海外,諸務廢弛。今方維甸到彼,於地方營伍,力加整頓,酌改章程,若地方官謹守奉行,自可漸有起色。第恐日久生懈,且該處俱係漳、泉民人雜處,素性強悍,總須時有大員前往巡閱,使知儆畏。嗣後福建總督、將軍,每隔三年,輪赴臺灣巡查一次,用資彈壓』。是月,淡水漳、粵與泉分類械鬥,知府楊廷理平之。

十五年春三月,總督方維甸至臺灣。四月,奏請收入噶瑪蘭,許之。越二年乃設噶

【第 76 頁:版面影像】

瑪蘭廳。

十六年。初,臺灣歲運福建兵眷米穀,至是積滯。總督汪志伊奏請僱船自運。夏六月,淡水高夔起事,平之。十八夜,鳳山東港海中發火,既而大風,火從小琉球嶼來,居民惶恐,熱氣蒸人,數刻乃退,不葉盡焦。

十七年春二月,澎湖饑,詔命鎮道發帑賑恤。

十八年,詔禁阿片煙入口,犯者按律治罪。秋七月,澎湖大風,海水驟漲五尺餘,壞屋覆船。

十九年春正月,詔曰:『閩省牌甲保長,所有緝拏人犯,催徵錢糧,此後毋庸再派管理。至稽查戶口,即當予以糾察之權。三年之後,果有成效,加以獎賞。其怠玩者,隨時革究。而畬民熟番,久與齊民無異。自當一律辦理』。

二十年秋九月,地大震;淡水尤烈,匝月不止。十二月,淡水雨雪,堅冰寸餘。

二十一年,移鹿港巡檢於大甲。

二十二年,淡水始建學宮。移彰化訓導於竹塹。八月,澎湖大風。

二十三年,彰化知縣楊桂森議罷臺運,省議不可。三月,郡治天后宮火。

二十四。

二十五年,海寇盧天賜犯滬尾,游擊李天華逐之,受傷死。夏,淡水大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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