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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 經營紀(起清康熙二十二年、終於光緒二十年)

【第 73 頁:版面影像】

挾火以行,滿天盡赤,毀屋碎船;澎湖尤烈。

五十六年秋八月,波蘭人麥禮荷斯奇至臺東,謀闢地。

五十七年,詔開八里坌通商。夏六月,郡治地震。翼日,嘉義大震,繼之以火,死者百數十人。

五十八年。

五十九年。

六十年春三月,彰化陳周全起事,北路同知朱慧昌、鹿港營游擊曾紹龍、副將張無咎、署知縣朱瀾等均死。總兵哈當阿以兵平之。七月,淡水大水。

嘉慶元年秋,大風雨,晚稻多損。詔曰:『臺灣地臨海洋,颶風常有。此次風勢猛烈、致損禾稻,刮倒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哈當阿等務當查明成災分數,應行蠲緩之處,據實奏明辦理。其坍場民房,照例給與修費。總期使得其所,不可靳費。所有應需賑恤銀兩,即於藩庫內撥解,以資接濟。至臺灣全藉晚收以資口食,今猝被颶風,糧價未免增長。此或由朕政事有闕或愚民等平日不能共敦淳厚,感召祥和,致有此災。此時斷不可稍存怨尤之念,惟當省過學淳。且風災過後,勤於耕種,來春仍可稔收,尤當及時力作,不可稍有怠惰。再,福、興、漳、泉四府夙藉臺米接濟,今臺灣既被風災,目下僅堪自給。明歲春收後,或米穀充盈,可以運售內地,固屬甚善;倘無餘米可運

【第 74 頁:版面影像】

,當於各屬豐收之處,豫為籌備。並勸令百姓等撙節衣食,家有儲蓄,不可再將米穀釀酒花費,致鮮蓄藏。豫為明歲之備,有無相通,隨時運販,以期民食有資,方為妥善』。於是撥解藩庫二十萬兩分恤,並留應運內地兵穀三萬四千餘石以備賑糶。漳人吳沙入墾蛤仔難,至者日多。

二年,淡水楊兆謀起事,知府遇昌、同知李明心誅之。

三年。

四年,詔蠲乾隆六十年以前未納正供。

五年冬十月,詔禁天地會及分類械鬥。

六年。

七年春,小刀會白啟謀起事,誅之。

八年夏六月,海寇蔡牽犯鹿耳門,詔以福建水師提督李長庚平之。自是疊犯臺灣。

九年,彰化社番土目潘賢文率族至蛤仔難,與漢人爭地。

十年夏四月,蔡牽復犯淡水。十一月,入踞鹿耳門,山賊吳淮泗、洪老四應之。十二月,陷鳳山,府治戒嚴。

十一年春二月,淡水漳泉械鬥,巡道慶保平之。蔡牽攻蛤仔難,敗走,巳而朱濆亦犯蘇澳,海上俶擾。至十四年八月乃平。詔曰:『臺灣所屬各地方,茲因蔡牽肆逆,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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