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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 經營紀(起清康熙二十二年、終於光緒二十年)

【第 71 頁:版面影像】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吳漢生入墾蛤仔難。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橋頭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廟前又火,燬屋百餘。九月,臺灣黃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詔蠲臺灣府屬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見。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諸羅尤烈,壞屋殺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詔免臺、鳳二縣被水田賦。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詔蠲臺灣府屬額徵供粟。

四十六年。

【第 72 頁:版面影像】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類械鬥。巡撫雅德奏聞。詔曰:『此等匪徒聚眾械鬥,案情重大。該鎮道一經聞信,即應帶領兵役,親赴該處,嚴行查辦。乃僅派委副將、知府前往,而雅德亦無飭行之語,殊屬非是。該鎮金蟾桂、該道穆和藺一併交部,嚴加議處』。

四十八年。初,漳、泉人械鬥,至是抄封亂首之業。

四十九年,詔開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風雨,壞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孫景燧、理番同知長庚、攝縣事劉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諸羅,略淡水。鳳山莊大田亦起應,府治戒嚴。

五十二春正月,福建陸路提督黃仕簡、水師提督任承恩以師至臺,觀望不進。十月,詔以協辦大學士福康安領侍衛內大臣海蘭察,率滿漢弁兵赴臺,遂復彰化,俘爽文、大田,南北俱平。

五十三年,詔頒屯丁之制。春二月,淡水大雨雪,饑,斗米千錢。

五十四。

五十五年,詔蠲臺灣供粟,照內地之例,三年勻免。設新莊縣丞。夏六月,大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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