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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頁:版面影像】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一十二兩七錢二分(「賦役全書」)。 嘉慶二十四年奏銷雜稅,共徵銀九千六百八十四兩零四分一釐(「賦役全書」)。 道光五年奏銷雜稅,共徵銀九千六百兩零四錢五分三釐(「福建通志」)。 光緒三年奏豁免雜稅,共除錢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奏案」)。 康熙二十四年,諸羅知縣季麒光覆議餉稅,言:『偽鄭時橫徵苛斂,民番重困。自入版圖來,蘇望切而部議不察時勢,止就偽鄭冊,以「照舊」二字按額徵收。不知臺灣之人自官兵去之、難民去之、鄭氏之官屬宗黨去之;人散地荒,舟船貨物俱不足於當日之數。一切罾 隳壞者有之,店厝傾圯者有之,車磨停廢者有之;土番社港亦無復舊商綜理矣!謹析偽徵之條目,兼繪民情之困苦:一社港偽額年徵銀一萬九千三百八十八兩零八分,內南北兩路三十八社 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八兩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 餉三千六十兩。查港社系土番所居,紅毛始設, 商稅額尚輕,偽鄭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 每社每港銀若干,一叫不應則減,再叫不應又減;年無定額,亦無定商。偽冊所云: 則得,不 則不得也。自平蕩以來,商散業廢,卑縣等多方勸招,咸稱偽額重大,莫肯承認;相應酌量減輕。今議各社 餉請減十分之三,竹塹一社請減十分之四,共請減銀四千九百五十八兩四錢二分四釐;實徵銀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九兩六錢五分六釐。至港既有稅矣,又開罟罾 網之徵、樑頭之徵、烏魚給旗之徵;是一採捕而分數徵也。自 商散亡,漁戶無力修濬,任其坍漲。卑縣念餉稅所關,除鹿耳門、樓仔角、威里港、北鯤身、南岐仔、新港、海翁窟等六港無人承 ,缺額銀五百零一兩一錢二分;其餘各港亦呈減十分之三, 【第 246 頁:版面影像】 共請減銀七百六十七兩六錢六分四釐。實在二十一所,共徵銀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一分六釐。以上社港共徵銀一萬三千六十兩八錢七分二釐。一、罟、罾、 、網、縺、 、蠔等項偽額,年徵銀八百十兩。內樑頭牌銀一千五百兩零七分。查偽鄭時計船二百一十隻,載樑頭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擔,每擔徵銀一錢一分。今除損壞回籍船一百一十隻,計樑頭六千八百一十三擔,無徵銀七百四十九兩三錢三分外;卑縣等到任後,新收船四百八十六隻,計樑頭六千八百二十八擔,徵銀七百五十一兩八分。現在大小船五百八十六隻,載樑頭一萬三千六百五十二擔,每擔仍徵銀一錢一分;計溢額一兩六錢五分,共徵銀一千五百零一兩七錢二分。烏魚旗九十四枝,年徵銀一百四十一兩;此系外來之船,秋冬二季入港採捕,仍照原額徵收,二項共徵銀一千六百四十二兩七錢二分。一、牛磨偽額二十七首,每首徵銀八兩。查臺灣縣豎磨二十四首,諸羅縣豎磨一首;實在二十五首,共徵銀二百兩。一、蔗車偽額共一百張,年徵銀一千九百七十六兩。查蔗車前奉部定每張徵銀八兩,內除缺額四十三張,臺灣縣造報二十八張,鳳山縣造報七張,諸羅縣造報二十二張,實在五十七張,計徵銀四百五十六兩。海中不毛之地,偽時地種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每石徵銀六錢,共徵銀三百零二兩八錢五分六釐。除拋荒三百五十石五斗二合四勺,實在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照原額徵銀六錢共銀九十二兩五錢五分五釐五毫六絲。大小網泊八十張,年徵銀二百零八兩四錢;除損失四十二張外,實在三十八張,照例分別大小,共銀八十八兩。船隻一百一十一隻,年徵銀七十三兩八錢。除損失一十四隻,實在大小船九十七隻,照原額徵銀一兩二錢至六錢不等,共徵銀六十一兩二錢。以上澎湖丁地船網,共徵銀六百一十三兩三分四釐。一、僧道偽額四十五名,年徵銀度牒銀二百兩;僧每名牒銀二兩,道士每名牒銀五兩,今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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