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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頁:版面影像】 錢六分,小者徵銀減半(五兩八錢八分)。罾有舉罾、搖罾、車罾等名。舉罾止用一人,港潭海澨皆可採捕;搖罾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穵仔船捕魚海中;車罾恆掛海岸,上搭高 ,人在寮中,將罾索用車車起,以取魚之入罾者。大罾每張徵銀四兩二錢,次者每張徵銀二兩二錢,小者徵銀八錢四分。澎湖大網每張徵銀三兩五錢,泊網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大滬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小滬每口徵銀減半,四錢二分(「澎湖志」)。 、縺、 餉,三者以條計,均取魚具,亦魚課也。 者,網上有盪,能浮水面,下繫網袋無數,袋掛鉛墜沉入丈餘,魚投袋中輒不能出。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縺小於 ,結網長數十丈,廣五、六尺,冬、春二時在海外捕大魚用之。 者垂餌以釣,大繩長數十丈,繫一端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懸數鉤,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 。縺與 每條徵銀與 同。
蠔、箔餉,亦以條計。蠔者,蠣房也,即以為徵餉之名。隨潮而產,黏結海坪。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於端,如剪刀然;潮退時於海淺處鉤致之。箔以竹為之,潮將滿時,橫插海濱,雜羅水族;汐則取之,無一遺者。二者每條徵銀亦如 數。 網、滬餉,惟澎湖廳有,就其捕魚之製名之。網以張計,口闊尾尖,用大小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掛網於上,魚蝦之屬隨流入內,潮退舉網,解尾出之。每張徵銀三兩五錢。次曰小網,每張徵銀大網之半。再次曰箔網,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 【第 234 頁:版面影像】 。小者曰小箔網,每張徵銀半箔網。滬以口計,用碎石圍築海坪,潮漲魚入港內,汐則捕焉。小滬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大者倍之。 烏魚旗餉,亦魚課類;納餉領旗,方准採捕,故以名。烏魚即鯔魚,臺灣於冬至前後,先出彰化之鹿仔港,次及安平鎮,南至鳳山之瑯 ,放子石罅中;仍轉而北。冬至前所捕曰正頭烏,肥而美;後之所捕曰倒頭烏,瘦而味劣。漁人伺其時,先向鳳山縣請旗,旗以白布為之,書「烏魚旗」字並船戶姓名,鈐蓋縣印,插於船首。每旗一枝,納銀一兩零五分,然後駕舟。舉網長百餘丈、廣丈餘,一舟數十人,出海採捕;土人謂之討烏(以上「東瀛識略」)。 澎湖地種,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賦役全書」:每地七畝四分七釐五毫,折種一石。每地一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種一石,徵銀四分二釐(「澎湖志」)。 雜餉,銀一兩徵耗銀一錢、封平餘餘銀二分,共一錢二分(「淡水志」)。 「大清會典」:臺灣府雜賦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四兩有奇(兼鹽課等而言)。乾隆十年,舊志原額雜稅共徵銀七千八百三十四兩八錢五分二釐八毫。乾隆二十八年,舊額雜稅臺灣縣徵銀三千三百四十五兩四釐,鳳山縣徵銀一千六百二十兩三錢三分二釐。諸羅縣徵銀二千四十二兩九錢七釐八毫,彰化縣徵銀六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三釐,淡水廳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澎湖廳徵錢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二兩八釐八毫(以上「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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