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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

【第 59 頁:版面影像】

彰化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三十五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人丁一十一丁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實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實徵銀四兩八錢。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三兩四錢五分六釐:二共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八兩二錢五分六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在案。內於「謹報彰邑被水偏災情形等事」案內,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豁除粟石,應免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又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釐外:實徵丁口銀一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一分四釐。

【第 60 頁:版面影像】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一分五釐二毫五絲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並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墾田園一萬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釐七毫三絲二忽一微七纖,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內首改田一頃五十七畝二分九釐二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內據該縣陳同善詳稱:各里民首報田園按數核算,計多開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隨經前縣查明,緣系以園訛田錯報科徵,詳請具題改正外,實徵粟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內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園並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田園及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共田園五百九甲七分二釐九絲九忽九微九纖,又新墾田園一百五十三頃四十五畝四分五釐五毫六絲三忽,每田園一十一畝折一甲,共折舊額田園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釐一毫四絲二忽九纖九塵九秒一漠,共無徵粟四千八十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釐八毫三絲六微,共無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新升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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