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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頁:版面影像】 彰化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南投社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添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應支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新莊巡檢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彰化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添設貓霧 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添設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竹塹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 【第 72 頁:版面影像】 三十七兩二錢。 新莊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二錢(共銀六十八兩七錢二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一十二兩四錢四分二釐。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二十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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