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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

【第 67 頁:版面影像】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充公官莊下則園一頃六十一畝三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九兩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二合七勺。

又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頃五畝六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十石八斗三升七合。又原報地改成水田六頃六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十七兩九錢八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五石五斗八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六頃一十四畝九分八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十四兩五錢五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十五石九斗七升二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四十四畝五分一釐七毫九絲三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五石七升五合。又下則園七頃八十畝一釐三毫二絲一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十三兩八錢二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四勺。

又嘉慶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百六甲一分六釐七毫六絲四忽六微,

【第 68 頁:版面影像】

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四毫一絲六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一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一百六十九頃一十九畝六分四釐一絲八微七纖,共徵粟三千七十三石三斗七升九合。又里民呈報水沖沙陷各則田園共三十二甲三分一釐五毫二絲一忽五微三纖八沙,共無徵銀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二升三合。

以上總共田園一萬六百三十五甲二分五釐八毫四絲八忽九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共徵粟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三勺。內除於「抄摺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田園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釐一絲六忽八微,共豁免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實田園一萬四百九十六甲九分三釐八毫三絲二忽一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實徵粟五萬四千二百七十九石四斗六升二合九勺。內除雍正七、九兩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萬七百四十九石六斗五升七合二勺外,實應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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