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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頁:版面影像】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 蔗車七十五張,共徵銀四百二十兩。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巴荖遠等五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三錢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鹿皮四十四張,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十兩五錢六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小米四十四石,每石變價銀六錢,共徵銀二十六兩四錢。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稅銀二兩八錢。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糖 四十張,共徵銀二百二十四兩。 【第 70 頁:版面影像】 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 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 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四百一十一兩二錢二分三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原報 地一張改成水田另徵供粟外,其原徵 餉銀五兩六錢,應於乾隆四十三年為始豁除。以上雜項餉稅,實徵銀一千四百五兩六錢二分三釐。內淤「抄摺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 園,應豁除 餉銀一錢七分九釐外,實應徵雜項餉稅銀一千四百五兩四錢四分四釐。 外應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徵銀二千五百一十八兩五分八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二百八十兩六錢一分三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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