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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2 頁:版面影像】 業每年收有大租粟一百五十石零六斗正,計共有佃戶二十名正,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掌管,收租抵利,納課繳公,永為己業。其所賣莊業課租,每年配繳勻丁耗羨銀共二兩五錢六分正,又帶有霄�堛擠砩B二十五石正,又帶有南興莊柳樹埤塘底銀二員五角正,所有開徵一概用費,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每年完繳公項。保此物業委系柏承祖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各無干涉,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倘有上手積欠公項以及來歷不明等弊,系柏賣主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日後柏己身以及房族叔姪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此系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一紙,又帶金順利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足訖,批照。 再批明:黃、林、何三姓四股均分合約,並上手何盈泰契,俱系李成金收存,倘若要用,不得兜留,立批,再照。 福德祠額租四斗;遊源紹額租一石;戴芳桂額租十七石;張乾興額租十三石;鍾錫清鍾錫用額租五十七石五;陳財受額租五斗;鍾塾訓額租十八石;聖王祀額租五斗;鄭端振額租十六石五;莊明漢、莊明鐘、莊明隍額租六斗;黃重接額租二石;鄭和額租五斗;何亮生額租七石五;黃添額租三斗;何朝煥額租八石;陳霸額租四斗;褒忠祠額租 【第 293 頁:版面影像】 五石二;王透額租三斗;徐撾額租一石;林訪額租四斗。 同治三年十一月日。 何智生 說合中人 林炳華 知見(叔)亮仁 在場(姪孫)元浩 代筆(姪)曆山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 (八) 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人陳天注、陳告子、陳士論、陳傳興、陳考生、陳定清兄弟等,有承伯叔父明典謝家大灣莊,土名隆恩陂承管田段內載納大租粟四石,餘尚剩大租粟七斗二升,向業主完納給單。今因承管水田厝字物業經托中杜賣與陳福記掌管,天注兄弟等商議,將此承典大租粟四石正,托中再轉與陳福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就原典價銀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隨將此承典大租粟付銀主抵利,不敢異言。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注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銀不限年期,日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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