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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節其他契字

【第 284 頁:版面影像】

百二十六員,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員,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耗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一紙,併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併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姪原留租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姪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牆圍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帶北莊倉廒一座,併歸楊宅,再照。

【第 285 頁:版面影像】

批明:此業原帶樸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曠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潘氏

在場(母)

潘氏

潤瓊

潤番

(姪孫)

潤奎

潤玉

(兄)仁揖

知見

(叔)澄瑞

謝大木

石媽慎

為中

楊振翰

(姪)錫泰

秉筆(姪)雲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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