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52種: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第二章漢大租→第節其他契字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第節其他契字

【第 296 頁:版面影像】

批明:此業自光緒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課租、丁耗、膏火等項,系榮德自應支理,與銀主無干。其光緒五年起,系歸張湧昌號完納,批,再照。

光緒四年歲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陳乃璧

陳為登

為中人

陳阿煨

代筆人陳若星

知見人陳晴川

為中人陳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

(一○)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記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

【第 297 頁:版面影像】

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銀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

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

陳宙觀

.本文顯示:共  18  頁 .目前位置:第 8 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前頁] [最後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