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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6 頁:版面影像】 批明:此業自光緒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課租、丁耗、膏火等項,系榮德自應支理,與銀主無干。其光緒五年起,系歸張湧昌號完納,批,再照。 光緒四年歲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陳乃璧 陳為登 為中人 陳阿煨 代筆人陳若星 知見人陳晴川 為中人陳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 (一○)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記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 【第 297 頁:版面影像】 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銀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為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 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 陳宙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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