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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節其他契字

【第 302 頁:版面影像】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少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賸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為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一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

【第 303 頁:版面影像】

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托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及應完供榖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榖,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為中人蔡世文

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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