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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節其他契字

【第 300 頁:版面影像】

石七斗二升一合,又帶番丁銀二兩八錢,又帶口糧粟六十八石二斗,又帶鹿皮餉銀十二兩。因雍正十三年,法赴縣呈控,蒙縣主託秉判,將大租田二十五張內抽出五張租額,付法自收,議作六股,足等應得一股,其租課自六股均納,立約明白。自咸豐十年,至同治四年,足等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簡化成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隨即付成收掌納課,契卷未交與化成收執。因足五房頭人等先人有向佃人借債甚多,明約化成盡代清還佃債清楚,即將契卷交付化成收存;後遭戴逆倡亂,是以中阻,交契不遂。而今至光緒九年、十年,二比到縣呈控,蒙前縣主楊、縣主蔡秉判,諭貓羅局長張金赤調處理息,二比聽從和悅。足再託中向與簡鵬年官等出首,承盡出杜賣價銀一千員,連前合共一千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仍交買主前去收租執掌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萬金,足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足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除代還佃債外,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足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契字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杜賣大租價銀一千員,連前八百員,合共一千八百員完足,再照。

【第 301 頁:版面影像】

一、批明:張思足前向番業主唐劉六、黃宗山眾番等番租以及隘口粟鹿皮餉借去銀項,載在契字內明白。將此三件,番借字六紙,並繳付鵬年等收掌,日後番主欲贖回之日,將銀付鵬年執收,批明,再照。

一、批明:前印契、老契經已年久,失落無存,足五房頭等若有藏匿,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謝文仲

為中人

簡正存

公親人張金赤

書契字人張世修

張思足

張思德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張思乾

張思博

張思見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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