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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節其他契字

【第 310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鄭緒卿

(馬貞之子)馬萬

現佃人

(陳厝之子)陳姣

為中人李登元

場見人何榮春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

(二○)

立典大租契字人馬芝堡菜堂館林源瑞戶下林菜,有承父明典課租田鬮份應分大租田一十六甲一分零,並帶水份,址在竹頭仔車後牛埔港、西勢厝、三塊厝、番婆莊,計共六莊,每年該收大租粟遵憲例扣四成完糧,剩實大租粟七十四石三斗四升正,每年配納番口糧銀一員五角正。其大租早晚二季對佃徵收,車工照依本館舊例。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二林上堡番婆莊陳纂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付銀主承掌管徵收抵息,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添多移累。同中言約庚寅年春

【第 311 頁:版面影像】

起,至戊戌年冬止,若到限之際,聽菜備足佛銀取贖,典主亦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藉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菜兄弟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菜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掛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典契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陳纂先出中人筆記禮銀九大員,面約無利息;菜若備銀取贖之際,應如數清過,再照。

批明:林菜有被佃所欠之租榖六十二石五斗零,陳纂坐去五折,林菜同中交收過番銀三十一員,庫平二十一兩七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日後陳纂如有被佃所欠之租榖,菜日後欲贖之際,榖價依時照坐,不可異言,再照。

光緒十六年一月日。

代筆人楊祿參

為中人林拴

陳心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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