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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6 頁:版面影像】 時值盡根杜賣價銀五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頂親收足訖;其大租榖四石三斗二升,即日同中立契,換佃過戶,交歐陽月記前去每年收租抵利掌管,永遠為業,日後頂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頂承祖王崇山遺下三房永珍記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拖欠正供、錢種及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弊,頂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價銀五十五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鬮約上手契字有帶別業,不能繳掌,日後若要用之日,取出現看,不得刁難,立批,明照。 光緒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林芹 為中人蘇採候 知見人(姪)王金塗 在場人(男)王尊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 (一七) 【第 307 頁:版面影像】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詹登波,姪烏番兄弟等,因先年父親雙輝有歸就堂姪光彩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應得大租榖三石零二升正,址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坡尾,佃戶闕朝熙配納大租榖對佃均收。自此以後,一佃不能出記為憑。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榖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托中向就與闕世德公眾裔孫天與、天臺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備出大租榖價錢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榖對付買主收租掌管,出記為憑。自此租額一賣千休,粒租無留,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租系是開枝兄弟姪應得之租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枝兄弟侄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並繳承歸就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李萬和 知見人(姪)水柳 在場見(母親)張氏 登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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