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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典賣字

【第 674 頁:版面影像】

正。即日現租、磧底兩項銀額及約,經社當通土面交人番兩收明白;其佃併租隨約照界踏交銀主管耕收租。自於乙未年春起,至甲辰年冬止,十全年為限,所收租榖以為抵銷字內現租銀母利清款。限滿日期,番主備足磧底銀還銀主,收回田租還番主。自管至期,若無磧底銀備足還清,仍將田租轉約管耕抵清。此係番甘人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一紙合同,分執為照。

即日批明:六茅、阿敦奴實向秀昌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六員正,又收過無收磧底銀三十員正,俱收領訖,批照。

甲午年六月初二日,六茅又乏銀家用,再向秀昌頭家手內借銀母五十員正。其銀當通土面言定,每員銀遞年愿貼利榖二斗正,候此典約期滿,限到社清算,仍將田租轉約管收,抵清母利,所批是實。

甲午六月二十五日,阿敦奴后那乏銀湊用,再向原典主加借銀六角正,批是實。

道光十四年(甲午歲)三月日。

知見番親斗歪打老本

本場通事□□□

社丁□□□

代筆社記□□□

【第 675 頁:版面影像】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番六茅后那

妹阿敦奴后那

(二○)

立收典田租銀字舊社番阿為毛干,同妻六路后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車路塘,四至界址、原有界址分明,遞年額租榖二十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又言抽出伙食榖二石正,番主早、晚二季均量外,仍實有租榖一十八石正。茲因番阿為乏銀費用,前向原耕人魏德儀官手內收過典租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即番親收足訖;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此田租一十八石,交付銀主自耕自收,逐年一百二十大元,每年抵利清款。其銀母不拘年限,銀還租還;番主如無銀還,將租照約任從銀主永遠抵利,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人番甘愿,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收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實收字內典租佛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抽出伙食榖二石正,早、晚二季均量番主,不得拖欠升合,批照。

批明:光緒三年十二月間,對番主之孫婿阿敦投立過新約,此約字不堪行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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