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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典賣字

【第 680 頁:版面影像】

擋,不干銀主之事。三面議定不限年月,聽天賞、振法、天進等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兩愿,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添典找洗契字一紙,並連前借字二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本社番官、土目等收過七平銀十五元正,連前借佛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計共收來契面銀四百六十五元正完足,再照。

又借去契後佛銀二元,又清錢二千六百文,批明,再照。

咸豐十年六月日。

隊長□□□

知見人屯千總□□□

屯外委□□□

土目□□□

潘天賞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潘天進

潘振法

代筆人陳錦悅

【第 681 頁:版面影像】

(二五)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甲社番武力蒲氏,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段,在大甲莊,尾莊佃戶陳居官歷年應納大租榖四石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四石大租出賣盡根,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要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漢人張路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大租榖四石,價銀共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佃戶陳居官每年應納大租榖四石正,隨即三面交付銀主張路官,併將印記交付歷年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以及生端滋事。保此大租係是武力自己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併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武力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並仔印記一顆,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有文

代筆人潘汝禮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番人武力蒲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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