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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典賣字

【第 658 頁:版面影像】

立杜賣契字人北投社業戶黃新山,有承祖父管收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租,各佃戶租聲俱載在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租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草鞋墩莊李培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能言贖,亦不能言找,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若有此情,山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字一紙,併租簿一本,戳記二顆,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百八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洪中明

為中人黃文正

立杜賣契字人黃新山

(八)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愿將外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

【第 659 頁:版面影像】

正,每年利粟五斗,情愿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亦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員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干

為中人潘便人

代筆人林國梁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

細妹

(九)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賀老等,有承父遺下莊佃人楊次官年應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大租托中引就與漢人陳維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典出價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大租逐年出單,付銀主自收為利息,不得刁難滋事生端。保此大租係老承父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如有不明為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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