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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節典賣字

【第 692 頁:版面影像】

租佃契字一紙,又帶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交雲親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十月日。

徐景雲

在場堂弟

徐慶漢

郭煌香

為中人

李開丁

代筆男徐來賓(即瑩舉)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雲

(三五)

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館號吳振成等,有承父鬮分應份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洋,東至木屐蘭坑水界,西至長寮坑水界,南至大山峰界,北至魴底水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並帶大林餘額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納番租二十五石,又帶供課在內。今因乏銀別創,爰是母子兄弟相商,願將此草地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蓮花池莊王西維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二百三十四大員正。其銀

【第 693 頁:版面影像】

、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草地踏明界址過戶,交付銀主王西維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身及子孫永遠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無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大租係是振成等應份之額;如有不明事情,則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墾契字二紙,併帶連單五紙,司單五紙,合共一十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親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三十四大員,庫平重一百六十三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草地界址有載在番墾字內,因是總墾,不能併帶,即在墾字內批明抽出,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啟中

為中人施福智

在場人宗親吳永

知見人母蕭氏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吳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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