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76 頁:版面影像】 照。 道光二十年(庚子)二月日。 在場執筆□□□ 番阿為毛干 立收典田銀字 妻六路后那 (二一)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半線保阿束社番加蚋,有承祖父田業租粟,現年王廷粲大租榖納四石四斗,王拱辰大租榖納一石六斗,陳居嫂大租榖納一石四斗。今因費用乏銀,愿將此各佃租額共七石四斗正出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懇向漢人李清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價銀三十五大員正,庫秤重二十四兩五錢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其租隨即對佃付銀主管收,逐年任聽銀主收租,以為己利,向各佃完納,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墾字內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中人洪才 【第 677 頁:版面影像】 女結仔 知見 女孫紅存 同立盡根字番加蚋 代筆洪明玉 (二二) 立招典收大租銀字茅烏咀社番業主男老令馬下六、女打拂馬下六,先年承父招得漢人楊琳秀前來出首承墾,議納番主大租榖一石,坐土界址租聲悉載於番主招墾約內註明。茲因老令同妹乏銀應用,親身前來,向到承典主劉祖佐頭家手內典收過大租銀母六大員正。即日銀字人番兩交明訖;其墾約內遞年大租榖以抵銀利息之需,即對墾佃人量收,不得少欠。自丁巳年春起,以下不拘年銀,銀到租還。倘欲回籍別創,任從退收銀元,番主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永付管收抵利。此係甘愿,均無相強,口恐難憑,立招典大租銀字合同各執一紙,又付番招墾約一紙共二紙,付於典主執照。 即日老令同妹實收到字內大租銀母六大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中人楊德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