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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頁:版面影像】 李云: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第 42 頁:版面影像】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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