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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次問答節略

【第 41 頁:版面影像】

李云: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第 42 頁:版面影像】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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