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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頁:版面影像】 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909C&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 【第 48 頁:版面影像】 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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