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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次問答節略

【第 47 頁:版面影像】

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909C&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

【第 48 頁:版面影像】

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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