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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頁:版面影像】 李云:尚有數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云: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霑」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 【第 40 頁:版面影像】 政府無涉。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李云: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聞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內。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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