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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次問答節略

【第 43 頁:版面影像】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第 44 頁:版面影像】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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