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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頁:版面影像】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第 44 頁:版面影像】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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